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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工作办法

浏览次数:2960 所属栏目:工作与计划 发布时间:2020/10/26

仲裁委员会工作办法

 

一、仲裁委员会是赛会组委会领导下的竞赛工作仲裁机构。主要任务是裁定、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时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的正确执行。不受理按规则、规程制定应由执行裁判员、裁判长(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和与无规则无直接关系的行为的处理。

  二、仲裁委员会人选由比赛组织委员会聘请。赛会比赛任务结束后,仲裁委员会自行撤销。

三、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按规则、规程的程序与要求,在相关竞赛规则规定的时效内,由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代表队领队签名的“申诉报告书”及直接证据资料,同时交纳申诉人民币1000元,方可受理。如胜诉申诉费如数退还。

四、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召开仲裁委员会(可适当着急有关人员列席)并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经仲裁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所作的决定为有效决定。仲裁委员会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当事人(参赛单位)必须服从,所作决定应报赛会组委会备案。

五、对裁判员在执行裁判任务的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仲裁委员会可写出书面报告,报赛会组委会给予表彰。对有错误的裁判员,视其错误程度,仲裁委员会可作出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和本次比赛全部比赛的裁判工作资格。

六、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应及时做出裁决,不得影响其他场次的比赛或赛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