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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部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相关内容
- 浏览次数:4414 所属栏目:党政建设 发布时间: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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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8日下午两点,体育部党支部组织本部门全体教职员工在体育馆201办公室学习“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相关内容”,会议由党支部书记陈重同志主持。
会上,陈重同志将“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相关内容”详细而细致得向大家一一汇报,培训内容如下:
守住纪律底线 防范从业风险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湖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曾海平
(2019年5月)
2018年8月18日,中共中央第四次修订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共11章142条,在体例布局上依然保持6大纪律处分。这次修订与2015年修订的《条例》一脉相承,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成果。
一是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
二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原则。
三是把党章、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等六项纪律,特别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政治纪律在六项纪律中居于首要、根本的地位,是最重要的纪律;树牢“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
四是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
一、关于《条例》总则部分的主要内容
《条例》总则共四十三条,主要明确指导思想、原则,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其影响(第八条到十六条)和纪律处分的运用规则(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第十七条到二十二条),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纪法衔接条款,第二十七条到三十三条),对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区分以及处分决定执行的要求等等。
1.《条例》第二条(指导思想)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2.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㈠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㈡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㈢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㈣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㈤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对一般违纪往往不重视,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 违反纪律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等“养大了”再办,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从结果上看,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老虎”究竟是怎么长大的?不少都是一路腐败、一路带病提拔过来的。
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且发展的轨迹往往都是一样的:先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之后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严重违法犯罪。
2015年年初,王岐山同志提出把纪律挺在前面,强调纪律严于国法,必须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这是对我们过去执纪实践的经验总结,就是要坚持抓早抓小、挺纪在前,动辄得咎,树立纪律的权威,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4.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四种形态”是 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提出来的,贯彻了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恢复了我们党内政治生活的本来面目,有利于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
二、《条例》分则部分增加的负面清单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党的十八后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凝练为纪律规定。
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共26条)
政治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政治观点和政治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以维护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党要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1.新增的负面清单共6条:
一是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增加对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五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增加对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是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五十一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党的十九大闭幕不到一个月,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成为十九大后落马首虎。此后公布的通报用词严厉:鲁炜身为党的高级干部,理想信念缺失,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中央极端不忠诚,“四个意识”个个皆无, “六大纪律”项项违反,是典型的“两面人”。
有的领导干部修身不真修、信仰不真信,说一套、做一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党的十九大报告鲜明提出“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严查两面人,就是要及时把这些党内的害群之马辨别出来、清除出去。
五是增加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
第五十五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六是增加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近年来,在查处的腐败官员中,搞封建迷信的不在少数,小至科级、处级,大到省部级官员,有拜“大师”的、有信阴阳信风水的……形形色色,令人匪夷所思。
【案例】(1)原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周符波为求官运亨通,多年来每年都陪同家人到南岳等地求神拜佛。立案审查当天在周符波随身携带的公文包内查获其向神灵求得的观音、 灵符和“富贵长命守”牌等物品10余件。2017年1月,周符波职务调整后,担心被查的恐慌心理加剧,1月28日(大年初一)与家人去南岳烧香拜佛;2月25日(接受组织审查前三天)又专程前往四川峨嵋山烧香拜佛,祈求峨眉金顶神灵助他渡过难关。
(2) 怀化市原副市长杨某某引“风水”入工业园区
2006年,时任怀化市生态工业园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杨某某经人介绍,与沅陵县的“风水大师”瞿某相识。此后交往渐多,杨某某对瞿某信任有加。2008年底,杨某某打着为“为园区企业服务、让园区企业满意”的旗号, 主持召开会议,提议并决定聘请瞿某为工业园“地理环境顾问”,主要为园区企业看风水、选址、开工择良辰吉时等迷信活动。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经杨某某审批同意,瞿某在工业园领取顾问费、报账等总计40万余元。
2.其他较典型的负面清单:
(1)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
(2)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等行为;
(3)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4)叛逃行为或故意为叛逃提供方便条件;
(5)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
(6)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㈡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共15条)
组织纪律是指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的行为规则。
1.新增的负面清单共3条:
一是增加对违反“三重一大”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二是增加对任人唯亲、跑官要官等7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七十六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2017年8月省委通报4起党员领导干部跑官买官典型案件
(1)2011年,时任邵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周符波在换届时,为谋求市长一职,伙同私营企业主谢某、肖某等人到北京跑官,并由谢某为其出资200万元,跑官未果。
2013年,周符波为谋求职务升迁,认识冒充国家安全部领导干部的林某后,全身心地给林某送钱(港币300万元)送物(多次送国家保护动物穿山甲等珍稀动物)送服务,只为林某在领导面前为其美言几句。经林某介绍攀附上中央政法委原秘书长周本顺后,乘机大走“夫人路线”,为其谋取省公安厅职位说情。
(2) 2011年至2012年,时任株洲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清纯为谋求职务升迁,先后4次安排在醴陵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私营企业主周某某、莫某某出资700万元,给自称是中央某领导秘书朋友的王某,用于在北京跑官。
(3) 2012年至2014年,时任郴州市桂阳县委书记李向阳为谋求职务升迁,由私营企业主李某某先后出资139万元给自称是国家安全部工作人员的徐某,用于在北京跑官疏通关系。
(4) 时任株洲醴陵市委书记蒋永清为谋求职务升迁,于2010年安排私营企业主袁某某出资200万元,为中央某领导的外甥邱某某在醴陵市举办个人书画展览,以求邱某某为自己跑官经营关系;于2012年安排私营企业主袁某某向上海某中心理事长胡某某捐款200万元,以求胡某某向省委主要领导推荐。
三是增加对搞拉票贿选行为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其中第四项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案例】衡阳破坏选举案(湖南省纪委2013年查处)
2013年1月,在衡阳市召开的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差额选举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贿选案件。衡阳市当选的76名省人大代表中,有56人送钱拉票,涉案金额总计1.1亿余元,人均送钱近200万元。
贿选导致组织提名的14名工人、农民、教师等基层候选人落选, 14名联名推荐候选人(均为民营企业主)当选,参会的527名衡阳市人大代表中有518名收钱,共计1亿余元,人均20万余元。
包括时任衡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在内的衡阳市一大批党员干部在案件中严重失职、渎职、违纪,人数近500人。湖南省纪委共给予466人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处级以上干部近200人。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12月28日临时召开人大常委会,表决衡阳市有拉票贿选行为的56名省人大代表当选无效。同时,鉴于衡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涉案面广,已经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决定成立衡阳市第十四届人大筹备组,授权筹备组依法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辞职或罢免终止代表资格。
2014年8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12家相关法院对衡阳贿选案全部69名被告人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
【案例】辽宁拉票贿选案(中央纪委2016年查处)
2011年至2013年,辽宁省先后发生了3起拉票贿选案:
(1)2011年10月,在辽宁省委十一届一次全会选举前,时任沈阳市委副书记苏宏章送给时任辽宁省委书记王珉30万美元(次日退回),请其在省委换届候选人人选确定上给予支持。后经王珉提名并由辽宁省委上报中央,苏宏章成为省委常委候选人(差额)。苏宏章为当选省委常委,由两名国有企业负责人提供价值近400万元的金条和购物卡,用于拉票贿选。苏宏章自己出面或者安排秘书等人,向81名领导干部打招呼或贿送钱物。结果苏宏章当选,中央批复的结构性候选人落选。
(2)2013年1月,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换届选举,时任阜新市委书记王阳为当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向一名私营企业主索要100万元购物卡,自己出面向11名领导干部送卡拉票,并安排阜新市有关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等18人在各个代表团做工作拉票。结果王阳当选,中央批复的结构性候选人落选。
与此同时,时任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郑玉焯被组织提名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为顺利当选,郑玉焯要求时任铁岭市财政局局长用公款15.6万元购买30部手机,用于送给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委员。结果郑玉焯当选。
以上涉案的苏宏章、王珉、王阳、郑玉焯等4人均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2013年1月,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出的102名全国人大代表中,有45名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涉案总金额达5098万元,人均113万余元。参加投票选举的616名省人大代表中,有523人收受钱物。
贿选导致组织提名的11名工人、农民、教师等基层候选人落选,11名联名推荐候选人(均为企业负责人)当选。
2016年9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临时召开全国人大委员会议,表决辽宁省有拉票贿选行为的45名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同时决定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筹备组(因辽宁省人大常委会62名委员中有38名代表资格被终止,超过半数,无法正常履职) ,接受523名涉案的辽宁省人大代表辞职或罢免终止代表资格。
2.其他较典型的负面清单:
(1)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2)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3)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或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4)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
(5)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
【案例】广西区政协副主席刘志勇违反组织纪律案
2014年12月,中央纪委对刘志勇进行函询,要求其就群众反映的其亲属在梧州市(刘志勇曾担任该市市委书记)插手项目获得巨额好处等问题进行说明。刘在书面说明材料中对反映的问题全部予以否认,称其在梧州任职时“没有任何亲戚朋友插手工程项目从中获得好处”。
这与组织掌握的情况有明显出入,2015年初,中央纪委启动对刘谈话函询说明情况的审查工作。
查明,2011年1月,刘的妻弟郑某利用时任梧州市委书记刘志勇职务上的影响,通过时任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唐某,帮助私营业主李某取得了梧州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的承包经营权。刘志勇对郑某插手上述项目的情况知情。2012年至2013年,李某送给郑某人民币80万元和价值115万元的路虎牌越野车1台。
对此,2015年12月,经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对刘志勇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等违纪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决定给予刘志勇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撤销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职务,取消其副省级待遇,降为正厅级非领导职务,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和广西区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罢免其广西区人大代表职务、撤销其区政协委员资格。
【案例】罗毅、彭旭峰违反组织纪律案
2009年6月,省广播电视台副台长罗毅隐瞒自己中共党员和领导干部身份,与其夫、其子一起取得美国永久绿卡。2013年1月,罗毅一家又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件。
2016年5月和2017年1月,长沙轨道交通集团董事长彭旭峰隐瞒自己中共党员和领导干部身份,以投资移民方式, 为其妻、其子、其女分别申请加入了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 (位于北美洲加勒比海群岛)国籍和塞浦路斯(地中海东部岛国)国籍。
㈢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共27条)
廉洁纪律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1.新增的负面清单共3条:
一是增加对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九十四条: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不久前,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一审开庭。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2009年至2015年,陈树隆作为相关股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上述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1.2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亿余元。
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也被起诉指控:作为相关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股票,情节特别严重。
一些领导干部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在利益诱惑面前丧失原则,搞监守自盗,专业性、行业性腐败往往手法隐蔽。新《条例》中增加对股票内幕交易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就是紧盯金融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二是增加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物、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九十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周符波向私营企业主借巨款投入股市
2010年以来,原邵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周符波利用职务影响,先后向6名私营企业主借款9000万元、市场融资6000万元等方式共投入股市2.09亿余元。截止2017年3月,周符波股市市值1.59亿余元。
三是增加对违规揽储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款负面清单是根据2017年3月湖南省制定出台的《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而明确的。
【案例】2004年,中信银行湖南省分行行长任某某请时任省环保局局长蒋益民帮忙揽储,蒋提出要任某某为其妹蒋某某(2003年买断工龄)安排工作,任表示同意。为此,蒋专门召开省环保局党组会议,决定在中信银行开设环保专项资金账户。 随后中信银行将蒋某某安排在长沙分行经开区支行工作。后通过蒋益民多方打招呼,蒋某某揽储业绩突出,之后被任命为中信银行三一大道支行行长。
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把单位经费、项目资金存到指定银行,银行则“投桃报李”,或给予高额回扣,或为其亲属安排职位、发放高薪,形成利益输送灰色链条,成为备受关注的隐形腐败。破除“潜规则”,必须立下“明规矩”。将违规揽储纳入“负面清单”,意在最大限度地挤压相关经济领域的权力寻租空间。
【案例】2018年查处的湘潭市委副书记赵文彬案
2012年下半年,时任长沙市委常委、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主任赵文彬看中金茂梅溪湖小区一别墅,即安排在先导区搞房地产开发的私营企业主段某等人为其购买。段某等人出资近1300万元买下该别墅送给赵文彬。另外,段某还按照赵的要求,将别墅装修好并按赵文彬夫妇选定的款式购买家具,装修、家具共计169万余元。
为了不让段某“吃亏”,2013年,赵文彬给先导区下属某国有公司董事长打招呼,帮助段某取得某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权,让段某获取巨额经济利益。
2.其他较典型的负面清单:
(1)相互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2)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
(3)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
(4)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等财物;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7)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8)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9)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
(10)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1)公款旅游或者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等;
(12)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13)违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
(14)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15)搞权色交易或钱色交易的。
【案例】李向阳违规配备、使用公车案
2013年5月,李向阳在任桂阳县委书记时的工作用车(一台进口丰田霸道越野车)因严重超标被郴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缴。5月28日,经李向阳同意,该县烟草整治办出资32万余元,购买了一台2.7升丰田越野车,作为李的工作用车。2014年4月,李任郴州市人大副主任后,李将该车带至郴州市人大继续使用。
【案例】陈阳霞等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案
据江西省纪委2016年8月12日通报,原赣州市定南县委书记陈阳霞被提拔为江西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后,与省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处长程子亮等6名同志因在私人会所组织和接受吃请被查处。引起网友关于“一顿饭丢了乌纱帽”的热议。
2016年7月27日,陈阳霞到江西省纪委报到上班,担任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程子亮等曾在国外参加培训的省直机关几位干部请陈阳霞吃饭,将该吃请安排在南昌市某私营企业主刘某某用私人住宅改造而成、用于自己接待私人朋友、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当晚饮用的红酒由他们自己提供,其他费用由刘某某个人承担。
江西省纪委在通报中指出,陈阳霞、程子亮等人在私人会所组织和接受吃请,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触犯了党的纪律。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省委批准,给予陈阳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终止其省纪委副厅长级室主任试用期,调离省纪委机关;给予程子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省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处长职务,调离省委组织部;给予参与聚餐的省直机关其他四名干部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
【案例】李亿龙、周符波搞钱色、权色交易案
2013年至2016年,时任衡阳市委书记李亿龙一直与衡阳电视台某记者保持不正当性关系。期间,李亿龙应该记者的请托,将其丈夫(时任衡阳市某局科长)先后提拔、重用为市某局副局长,某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2012年,时任邵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周符波因工作关系与该市一名科长刘某某相识。自2013年5月至2017年初周符波案发,两人一直保持不正当性关系。期间,2013年8月,周符波通过职务影响给相关领导打招呼,将刘某某提拔为副处级领导干部。2013年以来,周出资520万元为刘在长沙保利国际广场购买住房、越野车及装修房屋等。
㈣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共9条)
群众纪律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群关系的重要保证。
1.新增的负面清单共3条:
一是增加对在扶贫领域有腐败等行为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扶贫领域有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吃拿卡要等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老虎”露头就要打,“苍蝇”乱飞也要拍。一些党员干部,对扶贫惠农资金物资吃拿卡要、截流私分、优亲厚友,破坏党群关系,严重影响脱贫攻坚大计,必须加强监管从严惩治。
二是增加对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扫黑除恶既要抓涉黑组织,也要打掉后面的“保护伞”。只有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除恶务尽,才能换得朗朗乾坤,不断增强群众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周符波等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2014年12月,长沙市公安局以涉嫌逃税罪、非法经营罪对涉黑犯罪团伙首要分子文烈宏等人立案侦查。为此,文烈宏多次找时任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周符波请求关照(周因经常在文烈宏开设的赌场赌博而相识)。2015年上半年,周符波违规指示长沙市公安局暂缓侦查,并出面协调文烈宏与举报人的关系。后长沙市公安局作出撤案决定。
2016年至2017年,长沙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单大勇违规与案件当事人文烈宏接触,向其通风报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文烈宏涉黑犯罪团伙充当“保护伞”并收受巨额财物。
三是增加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群众纪律方面增加的上述3条,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时代性。
2.其他较典型的负面清单:
(1)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侵害群众利益的;
(2)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4)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
㈤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共13条)
工作纪律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工作的重要保证。
1.新增的负面清单共2条:
一是增加对贯彻五大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行为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二是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㈡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㈣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2.其他较典型的负面清单:
(1)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2)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3)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4)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的;
(5)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㈥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共5条)
生活纪律是指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
1.新增的负面清单1条:
即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其他较典型的负面清单:
(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 ;
(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