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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届校运动会竞赛纪律

浏览次数:2720 所属栏目:工作与计划 发布时间:2020/10/25

23届校运动会竞赛纪律

 

领队、辅导员、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都要本着“学习、育人、团结、拼搏”的宗旨参加本届运动会。要自觉遵守大会的竞赛规程和各项规定,发扬社会主义体育道德风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确保各项比赛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竞赛纪律:

1、参加本届运动会的运动员,其所在院系部都应对其提出严格的纪律要求。讲究礼貌,遵守大会纪律,尊重比赛对手,尊重观众,尊重裁判。

2、运动员在比赛中,凡有辱骂、不服从裁判、起哄、闹事者,临场裁判员应给予警告处分;有打人或故意伤人者,临场裁判员应将其罚出场外。对情节严重者,由仲裁委员会取消其比赛资格。

3、参加比赛运动员一律要携带好身份证和号码布,检录处、起点裁判员及各田赛裁判员要对各参赛运动员进行认真的身份核对检查,不服从者,作“条件不符合规定”论处,取消比赛资格。

4、凡在比赛中运动员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经裁判组查实后,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以及他们已取得的所有比赛成绩,追回已发奖品,并将违纪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全院通报。

5、领队、辅导员应带头遵守大会各项规定,服从裁判,加强对运动员的教育管理。凡运动员、运动队在赛区发生严重违纪事件,都要追究领队、辅导员的责任。属于领队、辅导员参与,纵恿或态度暧昧,制止不利而发生的,停止责任人参加本届运动会的权力。

6、裁判员应秉公持正,执法严明。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循私情,不弄虚作假。裁判员由于水平原因出现明显的错误、漏判,赛后又不能虚心听取意见,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的,或有偏袒一方执法不公的,或有收受贿赂的,取消后续比赛的裁判员资格。

7、在本届运动会比赛中,裁判员根据规则作出裁判,其他人无权干涉。如对裁判员的判决有质疑时,在比赛后一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诉。

8、有下列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⑴比赛期间运动员饮酒,教练员 、裁判员酗酒的;

⑵衣着、仪表不整,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经教育不改的;

⑶对观众不礼貌,与观众寻衅闹事或参与观众起哄扰乱秩序的。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第23届运动会组委会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