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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2729 所属栏目:党政建设 发布时间:2018/06/19

湘环党字〔2017〕40

 

关于印发《中共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基层党组织、各部门:

根据上级精神,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中共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7510

中共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55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意识形态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严格落实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充分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意识形态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关乎学校办学方向。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对意识形态领域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问题亲自处理。学校党委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学校党委其他委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基层党组织对所管理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三条  学校党委及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应当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范畴,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范畴,与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文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四条  健全和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基层党组织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

第五条  学校党委及基层党组织应当履行好把握正确方向、巩固壮大主流思想文化、工作队伍和党员干部管理等责任,主要承担以下意识形态工作职责:

㈠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㈡定期分析和研判学校及本部门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新形势、出现的新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校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学校意识形态安全。学校党委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不少于两次,及时向各基层党组织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传达上级文件、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各基层党组织要准确把握师生员工思想动态,制定意识形态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学校党委及党委宣传部报告。出现意识形态领域问题,要将发生过程、问题原因、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经验教训等形成书面材料交党委宣传部存档。

㈢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学校在内部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㈣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阵地的管理。意识形态领域阵地主要包括:学校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各类出版物和文艺作品、社科研究机构、思想文化类学会协会等社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演艺活动、文化交流、校史陈列馆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杜绝不经报批擅自组织相关活动的行为。严禁在学校组织开展宗教传播活动,加强对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需与学校联合组织开展的活动,必须认真甄别,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相关活动。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校园渗透。

㈤切实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管理,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学校党委抓好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党政办、信息化办、宣传部、学工部、团委、教务处、保卫处、工会等部门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相配合的体制,加强网络舆情管理,校院两级联动,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利用网络舆论引导水平。加强网络信息管控,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重点管好学校及二级部门网站和新媒体,严防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及时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专项清理行动,净化网络环境。

㈥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言论、行为、人员,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制止,对于涉及违纪违法的绝不能姑息,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㈦切实做好学校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特别要做好人文社科类专业带头人、学术骨干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交友工作,建立明确具体的对口联系分工,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每年定期交流不少于4次,并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

㈧学校党委要选优、配强、配齐宣传部门、思政部门(马克思主义学院)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要切实解决内部编制、人员配备、相关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要大胆选用政治可靠、熟悉业务、忠于职守的年轻干部充实到宣传、思想部门工作,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中,确保意识形态工作的有效开展。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要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要及时作出调整。各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思想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要有明确任务、要与考核奖惩挂钩。

第六条  学校党委要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开展常态化检查考核,重点检查考核意识形态工作领导职责、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特别是领导班子主体责任的承担情况,党委(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的履责情况,分管领导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的情况,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第七条  学校党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作为向党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题研究。学校党委按要求(每半年一次)向上级党组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半年向学校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汇报要形成书面材料并交党委宣传部留存。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学校党委和基层党组织及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八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门作为学校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年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由宣传部门牵头,会同党政办、纪委办、监察室、组织部、思政部、信息化办、学工部、教务处等部门共同进行,督查结果向学校党委报告,并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

第九条  学校纪检部门要把落实党中央及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加强执纪监督,严肃查处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行为。

第十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意识形态工作的考核评价,把干部在落实重大宣传教育任务、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个人思想倾向和政治观点等方面的具体表现作为干部日常考核、任前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根据责任分工和问题严重程度,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㈠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㈡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第一责任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㈢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㈣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㈤所属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㈥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以及内部出版物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内部出版物未经报批擅自印刷交流的;

㈦丧失对管辖范围内媒体媒介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㈧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㈨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㈩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追究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委宣传部门可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中共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28日印发